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阎战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申请人:李燕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阎战社、李燕燕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阎战社、李燕燕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及其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四、查封、扣押、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的具体财产由采取保全措施时直接占有该财产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妥善保管,本院另行指定或委托的除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业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