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山阳县。
被执行人:蔡正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山阳县。
审理经过
高粱、蔡正岗罚金一案,本院(2018)陕0582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处罚金50000元,退赔被害人丁某某520000元,被执行人蔡正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处罚金10000元,高粱、蔡正岗共同退赔被害人杨某某13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票等有价证券,无注册登记公司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粱、蔡正岗限制高消费。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