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邹平市鹤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8657658。 法定代表人:郭松,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波与被告邹平市鹤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需调查核实有关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惠萍 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 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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