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市。 被告:邹平市鹤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西董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8657658。 法定代表人:郭松,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波与被告邹平市鹤伴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需调查核实有关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惠萍 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 人民陪审员 张建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