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包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继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沈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继豪、沈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马继豪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194.82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被申请人马继豪名下的车牌号为苏C×××××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194.82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池恒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季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