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农民。2013年5月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抚宁县公安局榆关派出所处以警告;2014年3月2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抚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0日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宁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其家水果,未经批准,在位于抚宁县榆关镇石门村象山景区沟里“道玉门”、“荒地”自家果树地布网五片,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其它鹰类13只,其中长耳鸮4只、松雀鹰9只;未经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4只,其中山斑鸠4只、雀形目鸟2只、绿啄木鸟2只、树麻雀2只、红嘴兰雀11只、喜鹊2只、乌鸦1只。致以上所有野生动物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马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抚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警察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司法鉴定书,抚宁县林业局文件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某辩解称:因为鸟吃果子,为了保护果子,就在自己家果树地里下的网,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所捕的鸟是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其不知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份,被告人赵某为防止鸟类啄食其家水果,未经批准,在位于抚宁县榆关镇石门村象山景区沟里的“道峪沟”、“荒地”的自家果树地内布网五片,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其它鹰类13只,其中长耳鸮4只、松雀鹰9只;未经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猎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4只,其中山斑鸠4只、雀形目鸟2只、绿啄木鸟2只、树麻雀2只、红嘴兰雀11只、喜鹊2只、乌鸦1只。以上所有野生动物均已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抚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警察队案件来源、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实了该案件来源于工作发现,发现后将被告人赵某传唤到案,并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侦查。

2、抚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警察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并将所捕的37只鸟予以扣押。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上述扣押的鸟中有4只长耳鸮、9只松雀鹰(均属于其它鹰类)、4只山斑鸠、2只雀形目鸟、2只绿啄木鸟、2只树麻雀、11只红嘴兰雀、2只喜鹊、1只乌鸦。其中长耳鸮、松雀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余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动物。

4、河北省林业局文件冀林动字(2010)15号文件证实秦皇岛市所有山区均为野生动物禁猎区;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所有野生动物。

5、证人李某甲证实赵某在自己家果树地里布网粘了很多鸟,大概有三、四十只,捕的鸟有猫头鹰、喜鹊、长尾巴连等。他家的果树地那里叫“道峪沟”、“荒地”,也叫“枣行沟”。具体什么时间布的网不知道。

6、证人马某证实赵某在自己家果树地里布网粘了很多鸟,大概有二十多只,捕的鸟有猫头鹰、喜鹊、长尾巴连等。他家的果树地那里叫“道峪沟”、“荒地”,也叫“枣行沟”。布网的时间应该在2014年秋天或2015年年前。粘的鸟都死了。

7、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文强等人均证实赵某家的“道峪沟”果树地里有多片粘网,网上有很多死鸟。有猫头鹰、喜鹊、长尾巴连等。

8、被告人赵某供述了因鸟祸害水果,为防止鸟祸害水果,在2014年8月份在抚宁县榆关镇大集买了八片网,在自己家的“道峪沟”、“荒地”的果树地里布网粘了37只鸟,捕的鸟有猫头鹰、喜鹊、长尾巴连、乌鸦等。不知道这些鸟是国家保护动物。

抚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抚宁县公安局榆关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赵某劣迹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又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成立。考虑被告人赵某能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某的认为自己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辩解,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其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九月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