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
被执行人:薛国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的薛国朋罚金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6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薛国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薛国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判决义务。
二、2021年5月31日、6月1日、7月14日,9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内有部分存款,本院已经依法冻结并划拨1305元、560.05元。
2、发现被执行人薛国朋名下有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本院已经依法查封。
三、2021年6月9日,8月5日,经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国朋名下有财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9月23日,本案执行员联系到被执行人薛国朋住所地滑县老河寨村委会薛支书调查了解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尚未实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到位1865.05元,尚余案款28134.9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薛国朋负有继续履行滑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我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