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跃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尧都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尧都区金殿镇西杜村。 被告:穆福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尧都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尧都区金殿镇西杜村。 被告:段仙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尧都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尧都区金殿镇西杜村。

审理经过

原告王跃强与被告穆福民、段仙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跃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穆福民、段仙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跃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4000元本金;2、从2015年5月至今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穆福民从2015年开始先后几个月内(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从原告手中拿走现金30000元。2017年被告付给2000元,2018年又归还2000元,2019年5月归还2000元。2020年7月31日,被告穆福民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并承诺2020年腊月二十五归还借款。因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穆福民、段仙芳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穆福民从2015年开始先后几个月内(2015年2月至2015年8月)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后于2017、2018年、2019年5月分三次归还共计6000元。2020年7月31日,被告穆福民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据,认可尚欠原告24000元,并承诺2020年腊月二十五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偿还借款,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穆福民、段仙芳系夫妻关系,穆福民向其所借款项用于其儿子结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和当庭陈述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穆福民向原告王跃强借款24000元,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穆福民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间有关于利息的相关约定,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段仙芳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因借据上没有被告段仙芳的签字,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穆福民、段仙芳系夫妻关系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穆福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跃强借款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穆福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 刚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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