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林水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时代广场12层1216。 法定代表人:郭瑞芬。 被告:于桐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林水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林水坊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青岛林水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卫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旭娟 书 记 员 孙菱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