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法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梅溪镇小溪口村小溪口街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0111516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忠平,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吉和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阳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45061764L。

法定代表人:张松龙。 审理经过 原告李法树与被告安吉和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法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忠平到庭参加诉讼,和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法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浙安吉劳人仲案(2020)359号仲裁裁决,驳回和信公司的仲裁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和信公司承担。后李法树变更第一项诉请为判令李法树无需返还和信公司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4855元。事实与理由: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法树返还和信公司缴纳的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劳动合同终止后,和信公司继续缴纳是其为了规避承担经济补偿金的自愿行为,不应由李法树返还。1.2010年7月始李法树被和信公司招聘为职工,工种为操作工,双方逐年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李法树于2018年7月8日、2019年4月25日在木工车间操作时,不慎发生两次工伤事故,2020年4月28日李法树就两次工伤事故向仲裁委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2020年6月28日仲裁委裁决和信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60914元(和信公司已履行完毕),其中认定停工留薪期11个月,月平均工资5200元,应支付停工留薪待遇57200元,在该案中,李法树的月工资5200元是和信公司每月已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工资,和信公司在履行完毕后又要求李法树返还停工留薪期间个人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是重复计算,仲裁委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裁决李法树返还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是错误的。2.李法树停工留薪期届满后返回岗位上班,和信公司以其原工作岗位已有其他人替代,要求李法树从木工岗位调换至胶棉岗位,明显是故意为难李法树,迫使其自己提出辞职,由于双方就岗位调换未能达成一致,一直处于协调阶段,正好又遇到春节放假,特别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法树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和信公司又不同意续签,李法树无奈要求和信公司出具合同到期解除证明,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可以向社会保障机构领取失业金,但和信公司担心到期解除李法树会提出经济补偿金,从而拒绝出具证明,自愿继续为李法树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法树失业未能及时领到失业金。和信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自愿行为。3.仲裁委未能严格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本案是2020年12月受理,2021年1月22日公开进行审理,裁决是2020年2月1日作出,仲裁委在未经审理前就草率地作出不切实际的裁决。综上,李法树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和信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称:李法树于2018年7月8日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十级伤残,该案经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案。工伤期间,和信公司代为缴纳了李法树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共计4855元,其中2019年6月个人应缴金额为320.78元/月,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为348.81元/月。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是法定个人应缴款项,和信公司垫付其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是为了维护个人利益,李法树不予退还构成不当得利,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晰。劳动合同虽然于2020年2月到期,但李法树工伤待遇尚未处理完毕,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即便是和信公司自愿的,也仅仅是无因管理行为,并不是赠与行为,李法树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法树提交的浙安吉劳人仲案(2020)359号仲裁裁决书、浙安吉劳人仲案(2020)102号仲裁裁决书,和信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李法树系和信公司职工,2018年7月8日、2019年4月25日,李法树在工作期间两次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和信公司为李法树代为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共计4855元。李法树与和信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到期。

2020年4月28日,李法树就工伤保险待遇向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裁决。

2020年12月29日,和信公司向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法树返还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共计4855元,该委作出裁决,李法树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李法树与和信公司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到期,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间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应由李法树自行承担,和信公司为其代缴后应由李法树予以返还。合同期满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必然终止和解除,李法树的工伤保险待遇尚未处理完毕,其未举证证明医疗期已经终结并告知和信公司,和信公司保留李法树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李法树主张合同到期后系和信公司自愿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李法树主张安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按仲裁程序审理,在未经审理前就已作出裁决,经本院核实,浙安吉劳人仲案(2020)359号仲裁裁决书落款日期系笔误,应为2021年2月1日,对李法树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和信公司为李法树代为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共计4855元,应由李法树返还和信公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驳回李法树的诉讼请求;

二、李法树给付安吉和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48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李法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卞子彦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敏

书记员顾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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