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长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波,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明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万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省旭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铁峰村十一组(皇廷国际小区一栋一单元1-1号)。

法定代表人:蒋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重庆正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开江县新宁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清文。

审理经过上诉人向长森因与被上诉人丁明甫、原审被告湖北省旭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亚置业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开江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3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32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向长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张辅军

审判员  杨 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何奕娥

书记员欧顺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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