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龙灯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0432N。
主要负责人:阮班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晋,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杰,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需要补充证据,故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