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倪某,住甘肃省兰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与被告倪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周某以倪某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倪某的起诉,其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