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合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新化县,现住余庆县。
原告:欧满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新化县,现住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合文,系本案另一原告,系原告欧满红之夫。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七冶贵州置业余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子营街道西部新城金色豪园3号商业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万银、任超芬。
审理经过
原告欧合文、欧满红与被告七冶贵州置业余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欧合文、欧满红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合文、欧满红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合文、欧满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2731元,由原告欧合文、欧满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