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春园北路658号11楼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REW0W43。
法定代表人:周水清。
被申请人:梁三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田贵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悦盛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三文、田贵生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14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梁三文、田贵生的银行存款29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