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日月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法定代理人:黄四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钱要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吴克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武汉市日月鑫物流有限公司与钱要勇、吴克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武汉市日月鑫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20)鄂7101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珂 审 判 员 王 凤 审 判 员 程 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熊 震 书 记 员 许天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