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永杰,男,****年**月**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灿,男,****年**月**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新晃侗族自治县,系汪永杰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家骏,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汪永杰与被告张家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汪永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永杰自愿撤回对被告张家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永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申 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小海 书 记 员  宋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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