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桂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被告:李春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第三人:国永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武邑县。
审理经过 李桂琴与李春景、国永胜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桂琴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桂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7元,由原告李桂琴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占群
审 判 员 王凤娇
人民陪审员 孙振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