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德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均。 被告:株洲市志诚渣土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湘湾小区B5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栎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368号湘银大厦7楼。 负责人:邱海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536号。 负责人:王储,该分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谢德安诉被告钟华、株洲市志诚渣土运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渣土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株洲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望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德安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德安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谢德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谢德安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运   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霆霆书记员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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