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黄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黄金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20)苏0585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金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罚金25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13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1年5月13日、5月14日、7月2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6月,本院委托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6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罚金25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苏0585刑初68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黄金成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钱 磊
审判员 罗红星
审判员 王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