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丰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9号摩卡空间1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原威宁结里孔家沟煤矿),住所地:威宁县炉山镇公贤村二组。
负责人:易颖。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丰玮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鸿熙矿业有限公司威宁县炉山镇孔家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的货款907174.48元、违约金72573.96、案件受理费7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及申请执行费12267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2020年9月14日恢复执行。
答辩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拍卖了被执行人采矿权,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因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待申请异议结束后再恢复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意思表示,系其自愿权利处分,且未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黔0201执恢6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