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梧某斌,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
被执行人:韦某圈,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梧某雄、韦某圈民间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梧某斌、韦某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农旺科技开发中心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