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芦晓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芦晓伟为诈骗罪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2刑终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8日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0元、责令退赔235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保险公司、公积金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询向沁阳市住房保障中心、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芦晓伟住所地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查询芦晓伟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和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芦晓伟尚在监狱服刑,故未能对其采取传唤、拘留等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今后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法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