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章洁,女,****年**月**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蓝德巧,男,****年**月**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蓝秀莲,女,****年**月**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章洁与被执行人蓝德巧、蓝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丽莲商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章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73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蓝德巧、蓝秀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蓝德巧、蓝秀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蓝德巧、蓝秀莲已报告财产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蓝德巧、蓝秀莲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蓝德巧、蓝秀莲名下的退休工资,本院(2017)浙1102执12号已扣留,定期分配;查得被执行人蓝德巧名下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大洋路222号2幢602室的房产,本院(2021)浙1102执1786号处置中,本案参与分配。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截至2021年10月1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0735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蓝德巧、蓝秀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蓝德巧、蓝秀莲已报告财产但逾期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蓝德巧、蓝秀莲采取了纳入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章洁。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蓝德巧、蓝秀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17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