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承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磊,曲阜石门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曲阜石门山乡村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石门山风景区远东学院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69689112X7。
法定代表人:王**。
审理经过 原告王承岩与被告曲阜石门山乡村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承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王承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孔凡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盛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