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军平,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被告:皮明开,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孙军平与被告皮明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孙军平于2021年7月7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军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孙军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