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军平,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被告:皮明开,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孙军平与被告皮明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孙军平于2021年7月7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军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孙军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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