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卡诺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公园西路(金戈购物广场1636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男,汉族,住金昌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卡诺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卡诺亚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胡 伟 审 判 员 贾春花 审 判 员 冯保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园莉 书 记 员 陈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