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宏峻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兴平街1栋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淑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福民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宏峻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黑1002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市宏峻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539441.95元、利息1724200.62元(按月利率2%截至2018年12月14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4.50元,由被告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宏峻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钢材款539441.95元、利息1724200.62元(按月利率2%截至2018年12月14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4.50元(尚未计算逾期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查,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予履行。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且于2021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动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黑1002执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