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哈尔滨荣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旭东,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海涛与被告王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海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海涛与被告王建忠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因急需货款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诺炼油之后归还。双方口头约定,并无书面合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6次将15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未按承诺将借款归还。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建忠承认原告王海涛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王建忠承认原告王海涛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建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海涛借款1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王建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