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韦立朗,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合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利萍,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韦立朗与被告王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受理原告韦立朗与被告王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并未在原告所提供的贵州省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宝山街9号的地址居住。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贵州省兴义市坪东街道办事处宝山街9号”系被告的姐姐家的住址。就此,本院已经向原告进行释明,若其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将驳回其起诉。现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所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即原告必须明确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住址错误,原告既不撤诉,又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韦立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退还韦立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转下页)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安明川 审 判 员  李明刚 人民陪审员  李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璟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