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勉县XX社。住所地:勉县东转盘。
代表人:杨小虎,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钦,勉县副主任。
被告:李向军,男,生于****年**月**日,住略阳县*。
被告:蒙喜英,(系李向军妻子),生于****年**月**日,住址同李向军。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XX社与李向军、蒙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XX社于2021年4月12日,以李向军、蒙喜英已将拖欠的月供及罚息3425.52元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XX社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勉县XX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李向军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