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林何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告提供住址:桂林市七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诉被告林何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