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荣芝,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东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崔润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刘荣芝与周东亮、崔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兵0701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东亮、崔润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26日申请人刘荣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兵0701执230号立案执行。该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月26日,本院依法恢复案件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由于被执行人周东亮、崔润英住址不详,本院向被执行人周东亮、崔润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周东亮、崔润英的财产状况,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车、无股票证券可供执行。

3、在(2016)兵0701执230号案件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崔润英名下晋Hxxxxx号车辆、被执行人周东亮名下晋Hxxxxx号、晋Hxxxxx号车辆,但车辆均在山西省忻州市辖区,因本院未扣押车辆而无法处置。恢复执行过程中,亦因未扣押车辆而无法处置。

4、申请执行人刘荣芝至今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东亮、崔润英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刘荣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刘荣芝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并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808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3200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峰

审判员 向洪武

审判员 张二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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