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玉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被告:吴九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玉朝与被告吴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苏玉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被告在原告处赊欠水泥款3300元。后经催要,被告于2021年2月6日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九山于2021年10月7日以前向原告苏玉朝偿还欠款33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玉朝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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