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原告:顾爱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南通嘉景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川姜镇川港中市。 被告:俞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董小红、顾爱娟、王平因与被告南通嘉景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俞冲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董小红系该院助理审判员朱某的妻子,王平系该院驾驶员,本案如在该院审理,不论结果如何,势必令当事人对结果的公正性持有异议,故本案不宜在该院审理,遂报请本院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董小红系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助理审判员朱某的妻子,王平系该院驾驶员,为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本案不宜在该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韩兴娟 审判员 蔡荣花 审判员 沙 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