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忠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鹏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莒县。

被告:王全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刘忠军诉被告房鹏祥、王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鹏祥、王全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均从事绿化苗木工程建设,从而相识成为朋友。被告因绿化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追回的工程款银行承兑汇票5张借给被告。被告于2014年8月1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忠军银行承兑汇票五张,票号24767638(30万)、23395704(10万)、27020247(50万)、23398630(20万)、23398631(20万),共计130万元。被告收到五张银行承兑汇票后,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并载明:今收到刘忠军银行承兑汇票五张,24767638(30万)、23395704(10万)、27020247(50万)、23398630(20万)、23398631(20万),共计130万元,但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陈述,原告依法提交借条一张、收到条一张、保单一份、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因二被告未到庭,以上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以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8月16日,因绿化工程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日,原告交付被告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五张,面额累计130万元。汇票编号及对应面额分别为:24767638、30万元,23395704、10万元,27020247、50万元,23398630、20万元,23398631、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该款未偿还,双方成讼。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支出担保保险费15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可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款的合意;被告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且收到条中载明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编号、面额均与借条载明内容相一致,可佐证原告交付了被告面额合计1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此可见,原、被告不仅存在借贷的合意,原告还履行了出借义务。因此,原、被告民间借贷依法成立。被告借原告130万元,因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原告主张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560元,并非提起本案诉讼财产保全必须支出的费用,不予支持。二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本案借款被告王全美未在借条中签字确认,事后亦没有追认,原告亦未能举证证实该借款二被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本案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全美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全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所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房鹏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忠军借款13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房鹏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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