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庭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新,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金威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308803374。 法定代表人:鲁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庭清与被告湖北金威制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庭清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金威制桶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庭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徐庭清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美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