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 被执行人:陕西凯莱斯科耀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XX大厦X层。法定代表人:基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凯莱斯科耀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159037.01元及利息、保证金本息109243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4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864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凯莱斯科耀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10641.01元。 二、被执行人陕西凯莱斯科耀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或银行存款不足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明旗 书 记 员 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