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韩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霍州市辛置镇发电厂居民区。
申请执行人(原告):殷亚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
被执行人(被告):孔睿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
被执行人(被告):丁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西路东三巷*号。
审理经过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韩飞和异议申请人(案外人)韩晓海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与申请执行人(原告)殷亚晶、被执行人(被告)孔睿敏、被执行人(被告):丁燕执行异议申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案由立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该执行异议申请书并非起诉状,应该提交执行局进行审查,对执行局审查结论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且起诉状主体应列为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本案立案错误,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2021)晋1002民初1052号案件的立案。
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766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