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滨县振兴大街**段**侧。
法定代表人:候真,职务,理事长。
被告:刘铁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工,住桦川县。
被告:张春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工,住。
被告:张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铁军、张春祥、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00元,减半收取计2,975.00元,由绥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