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明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中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海曲中路南侧东关路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99254663G。
法定代表人:庄明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志,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明文与被告日照中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明文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明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赵明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