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张发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付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发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3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发展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付军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发展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发展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20)新4323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劳务费96000元。被执行人张发展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线下传统查控及对被执行人张发展居住所在社区进行现场调查财产进行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张发展名下登记有车辆,该车辆在本院其他案件中查封,下落不明。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张发展名下无房产登记、无证券登记、无工商总局登记、无存款登记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发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以上查询结果及强制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曹付军,曹付军表示申请被执行人张发展拉入失信名单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