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蓓怡,女,****年**月**日出生,住香港大埔。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阳,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葛卫洲,男,****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被执行人:陈俐颖,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曾蓓怡与葛卫洲、陈俐颖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民间借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深仲涉外裁字第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葛卫洲、陈俐颖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蓓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13执14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登记在第三人宋泽丽名下苏N×××××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一辆,成交价97000元,另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95.12元,共计执行到位99095.12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恢28号。

本案审理过程中,曾蓓怡向泗阳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泗阳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苏1323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葛卫洲、陈俐颖所有的位于泗阳县××·瀚××套商铺【××、××、××、××、××、××、××、××、××、××、××】、××中路西侧(步行街)××层不动产、××小区××室不动产、王集镇××层不动产,期限3年,并于2017年3月23日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瀚学苑资产为首查封,其余为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首查封的葛卫洲、陈俐颖所有的位于泗阳县新源·瀚学苑的有关资产进行处置,经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后该案终结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续查封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17)苏13执145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葛卫洲、陈俐颖所有的位于泗阳县新源·瀚学苑的11套商铺【22B幢9号、22B幢10号、22B幢210-1号、22B幢210-2号、22B幢211号、22B幢219-2号、22B幢220号、22B幢221号、22B幢222号、22B幢223号、22B幢224号】、城东安置小区6幢2-104室不动产,期限3年,并于2020年9月28日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2018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17)苏13执145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葛卫洲、陈俐颖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路××星××花园小区××幼儿园××房屋及其座下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公告查封。2021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21)苏13执恢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葛卫洲、陈俐颖所有的位于泗阳县××路××星××花园小区××幼儿园××房屋及其座下土地使用权,并于2021年9月3日张贴查封公告。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13执恢28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深仲涉外裁字第7号裁决书],由泗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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