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阳坊镇桂玲农资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坊镇西街。
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合阳坊镇桂玲农资部依据合阳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524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军支付化肥款25900元,诉讼费245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海军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海军名下有一辆“长安牌”汽车(牌号:陕E35G90),应予以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执行人王海军名下“长安牌”汽车一辆(牌号:陕E35G90),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