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玉林市玉州区,现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金玉路377号12栋3单元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88408537C。

法定代表人:丘远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森、林桂金(实习),广西红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玲与被告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金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是250元,由原告王金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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