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付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常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关于郭付正申请执行常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11民初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常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付给郭付正贷款8003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3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917元减半收取计958.5元,由常翠红承担。因被执行人常翠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付正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常翠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10月9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经向申请执行人约谈,因金额太少,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四、2021年10月9日,经向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
五、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依法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0988.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0988.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