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匡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海南省光山县。

被执行人:成都服务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T9MP6H),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24层2405号。

法定代表人:安小龙。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匡涛被执行人成都服务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裁字(2020)第39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一、被申请人成都服务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匡涛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工资肆仟叁佰壹拾元整(¥4310.00)。二、被申请人成都服务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匡涛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1日期间工资壹仟伍佰捌拾元整(¥1580.00)。三、被申请人成都服务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匡涛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捌仟陆佰贰拾元整(¥8620.00)。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对被执行人在三亚市的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作为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451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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