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医院。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启航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练旭,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鑫,广东粤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启航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520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医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2元,减半收取8111元,由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医院负担;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医院已预交16222元,余款8111元揭阳市揭东区人民医院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申请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卢树君 审 判 员 洪如玉 审 判 员 陈爱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舒扬 书 记 员 黄蓉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