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振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庆夫,黑龙江智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福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
被告:克山县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九街(克山金鼎亚麻纺织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克山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克山镇政府路一段路南(康政综合住宅楼000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振俭与被告杨福鹏、被告克山县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克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此后原告变更被告,撤回对阳
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追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克山营销服务部为本案被告。
原告诉称
刘振俭诉称,1.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00元,其他损失待鉴定后申请增加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克山县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事故发生地的行政规划属于克山县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克山县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认为,龙沙区法院对于本案件并无管辖权,应由克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车牌号为黑B××××学的案涉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投保公司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克山营销服务部,盖章单位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均为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
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克山县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退还给原告刘振俭。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