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杨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史永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萍、史永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