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俊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海南二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宣判后于2015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罪犯李俊枢于2016年1月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曾于2019年3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罪犯李俊枢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琼刑更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俊枢不予减刑。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敏、检察官助理李霞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代表陈琼、吴云谟、罪犯李俊枢、证人曾开方、张桂龙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代表发表出庭意见认为,罪犯李俊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学习和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自2016年4月至2019年7月,共考核40个月,共获得6个表扬;考核期间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该犯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认为,罪犯李俊枢在2016年4月至2019年7月共40个月的考核期内,因8次违反监规、15次不完成劳动任务共计被扣252分。根据罪犯李俊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尚不能认定罪犯李俊枢具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俊枢继续考察,此次不予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枢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自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累计考核43个月,共获得6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李俊枢在服刑考核期间,因7次违反监规、15次不完成劳动任务,共计被扣252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俊枢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但罪犯李俊枢在服刑考核期间多次违反监规,且多次不完成劳动任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的规定,本次考核期内尚不能认定罪犯李俊枢具有悔改表现,应继续予以考察。检察官关于不能认定罪犯李俊枢具有悔改表现的出庭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俊枢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